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会同县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共13项)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4、《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六条
5、《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6、《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7、《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
1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12、《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13、《商业特许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 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政法规 |
1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
2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6.16 |
|
地方法规 |
3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1 |
|
4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5.1 |
|
部
门
规
章 |
5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
6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
7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2.1 |
|
8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
9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15 |
|
10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20 |
|
11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13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
14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7.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4项)
1、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洗染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共37)
1、酒类批发商未取得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商未进行备案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付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酒类经营者经销下列酒类的。
(1)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酒类;
(3)仿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4)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5)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6)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7)不加帖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8)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商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2、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3、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4、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5、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6、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7、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注水或者注水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8、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单位采购、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9、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至十五条的美容美发业经营者。
处罚种类:警告、令其限期改正、社会公告、罚款。
法律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20、特许行业当事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1、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3、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油对系统外贸销售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4、违反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5、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6、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27、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28、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29、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
30、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款。
31、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
3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
3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4、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5、直销企业违反《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八条。
3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公告。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7、市场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第、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公告。
法律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酒类。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酒类经营者经销下列酒类的。
(1)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酒类;
(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4)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5)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违法作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6)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7)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处罚种类:查封、扣押、没收。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管。
法律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4、对洗染行业的监管。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号: A1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1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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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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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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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B1 -B4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2.1 |
第二十九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六条 |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7.1 |
第五条 |
|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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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C1-10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二十七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二十六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二十八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二十八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二十八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二十八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二十九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三十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三十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二十九条 |
|
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C11-20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三十一条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三十二条 |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三十三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第十五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第十六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第十七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第十八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第十九条 |
|
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7.7.1 |
第十八条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2.1 |
第三十八条 |
|
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C21-30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2.1 |
第三十九条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八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九款 |
|
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C31-37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十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 |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第三十六条 |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15 |
第二十三条 |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20 |
第八条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第二十一条 |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第十四条 |
|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 I1-4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事项名称 |
其他行政行为 |
|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
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
执法依据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3.11.1 |
第十六条 |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6.16 |
第十六条 |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第十八条 |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0.1.1 |
第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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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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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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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编号:D1-2
会同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会同县商务局
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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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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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别 |
会同县商务局、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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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中对应的主要职责 |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会政办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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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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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具体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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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5.1 |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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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3.1 |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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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法制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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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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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