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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009-08-14 15:10  文章来源:会同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完善我县重点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县重点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会同县重点项目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调度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筹划立项到建设竣工的全过程,考核对象为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组和相关职能服务单位,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年度(即当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考核依据、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主要依据是《会同县重点项目责任体系表》、《会同县重点项目工作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会同县重点项目职能服务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及会同县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质量与安全控制、项目廉洁情况、项目投资控制、综合职责履行情况等。项目实施计划等科学平衡后提出,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一经下达,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调整,不得变更。

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考核计分按考核细则进行。因国家宏观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任务无法完成的。该项内容按考核基础分值的70%计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在调度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调度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本办法及考核细则的规定,统一实施考核。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项目组和职能服务单位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照《会同县重点项目工作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会同县重点项目职能服务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持)》等考核依据进行自评,将自评报告(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于下年度元月10日前报送调度指挥部办公室。

(二)调度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项目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综合情况和职能服务单位服务重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综合评议,并形成年度考核初步意见。

(三)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将年度考核初步意见报调度指挥部研究审批,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惩戒

 

第十条  考核奖励类别设三类: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项目组、重点项目服务先进单位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项目组”、“重点项目服务先进单位”由调度指挥部按考核得分多少,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初步确定,并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由各项目组根据调度指挥部分配名额推荐,并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项目组”和“重点项目服务先进单位”奖励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依次为15000元、10000元、5000元;“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奖励标准为1000/人,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记功奖励。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项目组”,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外,经调度指挥部审核同意,项目组可按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对项目组人员再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组、职能服务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奖励资格,并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建设发生较大安全、质量、污染事故的;

(二)项目资金使用出现挪用、挤占、贪污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项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能通过国家、省、市、县验收的;

(四)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六)因工作不力,同一事项被调度指挥部督办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七)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当,贻误重点项目报批、核准,导致重点项目未能完成年度计划的;

(八)在服务项目建设工作中,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

(九)发生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属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或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项目组和职能服务单位为后进单位。属后进单位的项目组不得发放任何工作补贴,并取消该项目组组长、副组长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属后进职能服务单位的,实行年度“三个文明”考评一票否决,取消其单位党政一把手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工作问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组及重点项目职能服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县电视台、《会同之窗》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重点项目调度指挥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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